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划统计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莆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部署,根据《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莆田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分工及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的通知》(莆发改〔2021〕2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取消不合理收费
各地发改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按照《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莆发改函〔2021〕10号)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按时报送自查自纠情况,并加强政策宣传。国办函〔2020〕129号文明确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
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
各地发改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严格执行《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水、气建设安装费价格政策;继续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继续执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政策。接入工程费用(即建设工程安装费)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是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二是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财政部门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三是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四是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实行明码标价,2021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政策依据等,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并报送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发改部门。
四、完善供水价格机制
各地发改部门要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至2021年已超过5年未调整水价的县(区、管委会),发改部门要及时启动水价调整机制,需要调整水价的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当水价不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五、落实电价政策
各地发改部门及供电企业要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严格执行相关电价政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落实基于产业政策、能耗标准等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政策。
六、完善配气价格机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和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的原则,校核调整我市配气价格。由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城镇燃气企业因采购储气设施天然气、租赁储气库容增加的成本,可按程序通过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
七、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各地发改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依法履行定价程序,按照我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八、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各地发改部门要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持续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严格落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14号)。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和公摊费用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应在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九、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
各地发改部门要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
十、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发改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和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8日